一、支票追索权向谁追索
持票人请求付款遭受拒绝后,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追索权的内容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支票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主要是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要向被追索权提供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这样才能得到令自己满意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n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n(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n(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n(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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