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一项第二顺序的权利,在票据当事人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或存在其他法定原因导致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他们可以向票据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时效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
当票据当事人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原因导致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他们可以向票据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项权利被称为票据追索权。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也被称为偿还请求权。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第二顺序权利是什么?
"第二顺序权利是什么?"
在法律中,权利通常被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第二顺序权利则是指在第一顺序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的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顺序权利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是在法律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上诉权、申诉权等。实体性权利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如赔偿权、名誉权等。
第二顺序权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在实践中,第二顺序权利的保障对于实现第一顺序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第二顺序权利的保障应该得到充分重视。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第二顺序权利的保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也是偿还请求权。在法律中,第二顺序权利是在第一顺序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的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项权利本身有时效,对于实现第一顺序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第二顺序权利的保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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