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及其核心原则
时间:2023-08-15 14:31:46 1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犯罪的概念:危害国家主权、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侵犯公民权利等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原则:

1、罪刑法定

2、人人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

票据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第10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刑事犯罪并定罪、量刑,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来加以规范。现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出发,并以《刑法》规范为准绳,简要阐述一下有关票据犯罪的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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