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中的缺陷。如我国《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不统一。
(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对确实无过错的行为人不公平,使得行为人不情愿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可能使一些无过错致害的企业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而且,即使企业破产,也不能使众多环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从上述介绍中咱们不难看出,虽然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用性是比较强的,涉及范围也是比较广的,但是其在具体的案例实施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原则上的规定也有一定的不统一性,当然,这种不统一也造成它在使用上的困难。
环境侵权纠纷中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原告举证责任有: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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