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实际出资的显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在形式要件上,这类股东均被记载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完全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在实质要件上,这类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虽然本人没有实际出资,但赠与人已经替其缴纳,完全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因此,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否定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
2、对于无实际出资的显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这类干股股东与第一类在形式要件上完全一致,在实质要件上的不同之处在于该类干股股东本人没有实际出资,赠与人也没有替其出资。虽然在实质要件上有欠缺,但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且已经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说明公司和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因此,该类干股股东也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3、对于实际出资的隐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这类股东在形式要件上,虽然没有被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但在实质要件上,一般都会持有股东证明,并以此向公司主张股权,该类干股股东如同第一类,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4、对于无实际出资的隐名干股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对于该类干股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在实质要件上如同第二类,虽然在实质要件上有欠缺,但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且持有出资证明书并已经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说明公司和其他股东也认可其股东资格。虽然此类干股股东不具备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也不完全具备,但出资证明书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都可以证明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的认可,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应认定其股东资格。
一般,理论上认为对于干股股东原则上应该认定其股东资格。但在司法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并综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综合考量干股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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