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干股股东
一、干股的表现形式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但是《公司法》并没有提到干股。关于干股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所界定:干股就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查看原文
2干股股东认定规则
一、干股取得的几种情形1、干股既可以是全体或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公司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那么原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随之下降。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权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权赠与。附条件股权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权。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二、怎样认定干股效力(1)干股就表象而言是股权无偿或附条件赠与,其取得与存在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增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前提,不得存在强迫威胁或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行为。(2)赠与干股应符合股权转让的要件,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查看原文
3干股股东可以查账吗
干股股东也是属于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所以干股股东是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资格是如何认定的(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查看原文
4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干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正式股东之间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一、虚拟股权是什么意思最近有不少的网友提到干股、实股、期权、限制性股份、虚拟股权等等有什么关系?相信这是一组创业中最常见的“名词”了。可是,有多少人能把它的含义理解清楚呢?今天就让我们聊聊股权的常识,什么是虚拟股权?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实股?实股,又称银股、湿股、实质股权,通常是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权特征,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所有股东权利的股权。获得实股,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其法律性质即公司股权,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实股的获得并不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企业的原有股东决定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新加入的股东,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新股东的方式实现的。虚拟股其实是和实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即分红权,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的发放不影响总股本和股本结构...查看原文
5干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回答: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查看原文
6干股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
司法实务中的干股有两种,一种是公司或股东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约定,给以第三人一定的股权,分配利润时干股持有人有权按干股股权的比例分取利润。这种干股是不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干股持有人也不需要实际出资,干股及利润的分配比例,仅仅是双方的一个约定而已。究其实质,这种干股仅仅是对持股人的一种利益分配计算方法,或者叫奖励激励措施。另外一种是持股人不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股东给予持股人一定比例的股权,在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中将持股人登记为股东,持股人持有的股权称作干股。取得干股的方式一般是其他股东的部分股权转让。以上两种干股,因第一种不具有法律上的股权意义,本文不再评述,只对第二种干股股权进行评述,以下所称干股都是第二种意义上的股权。第二种干股取得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奖励激励措施;第二个原因是因相关人员具有技术、管理或者其他特殊才能,为公司长期发展计划,其他股东而愿意无偿转让部分股权,使其成为公司干股股东,这种转让一般都是附条件的。针对这两种原因取得的干股能否继承,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奖励的原因取得的干股不能继承,理由是:这种股权的取得是基于奖励的原因,本质上是公司对员工的奖励措施,...查看原文
7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公开身份干股股东,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查看原文
8干股股东的法律风险
1、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因干股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故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与协议发生无效、可撤销、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2、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如果干股股东做了工商登记,那么和其他股东具有同等地位。如果没工商登记,那么干股股东对外以及其他不知情的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只能按照协议要求赠与股权的股东承担权利义务,比如要求股东给予利润的分红。3、干股如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则无法担保。由于股权质押担保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没有登记的干股是不能合法质押的,以这种干股签订的担保协议也是无效的,当然双方能实际履行的除外。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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