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构想和建议
时间:2023-04-22 22:12:29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我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构想1、成立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成立有权威、有协调能力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国家社会委员会可由

一、对我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构想

1、成立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

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是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方面。成立有权威、有协调能力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国家社会委员会可由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其执行;对社会保障制度重大改革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提出决策意见;协调政府各管理部门的工作等。社会保障委员会下设两个办事机构。一个是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另一个是社会保障研究室,组织开展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研究,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决策的智囊团。各省级政府相应设立省级社会保障委员会,对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协调、决策。

2、进一步规范对社会保险的管理

19年4月1日国务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结束了对社会保险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但在加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方面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省、地、县三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统一省、地、县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规划和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社会保险职能划分。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加强对各项社会保险改革的统一规划和协调。

财政部门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负有重要责任。近年来,财政部门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力度。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社会保障预决算制度、拓展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等。

3、加快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实践,尽快出台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单项法规规章(《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我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构想。

1、进行分项、分级管理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遗属保险、残疾保险带有全社会性质,其待遇支付属于年金性质,在管理上采取集中管理。实行基金省级统筹,调剂使用,待条件成熟可以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

失业保险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有关。医疗保险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密切相关,并且费用开支难以预测和控制,宜实行区域性管理。

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建立相应的经办机构。为保证政策的统一和基金的统一调剂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统筹层次实行垂直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管理服务上,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管理透明度。

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所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须及时全额划入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做好企业和个人交费记录,管理职工个人帐户,并根据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根据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需求,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中拨出;通过银行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全额发到受保人手中。

3、建立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保险服务面向广大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管理必须社会化。建立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对该体系的建设进行规划、组织、扶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可将社会保险服务需求进行分解和排列,根据轻重缓急,分项组织落实。

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通过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民间组织开办养老院、疗养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直接参与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三、对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构想

社会保险监督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实施的行政监督,二是由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社会监督。

在行政监督方面,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的法规和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和责任。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行政监督的透明度,解决社会保险行政监督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

当前应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中央和省、市、县建立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委员会由用人单位代表(各类企业代表、事业单位代表、机关代表)、职工代表(包括退休人员等)、其他代表(包括人大、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保险有关专家学者等)按比例组成。

2、监督委员会在同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大。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定期听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业务务经办部门的工作报告,审查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资金运营计划执行情况;(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存储情况;(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评;(五)受理群众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申诉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

在社会监督方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国家政策规定,了解用人单位和群众本人的权益和责任。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按规定支付受保人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以及社会保险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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