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197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简称劳动部),主管全国劳动行政事宜。下设劳动保险局、失业工人处理司。劳动保险局于1949年11月成立,负责全国劳动保险工作。1954年5月经政务院第211次会议批准,将劳动保险工作移
(1949年11月--197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简称劳动部),主管全国劳动行政事宜。下设劳动保险局、失业工人处理司。劳动保险局于1949年11月成立,负责全国劳动保险工作。1954年5月经政务院第211次会议批准,将劳动保险工作移交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劳动保险局撤销。失业工人处理司于1953年6月成立,1954年5月将失业工人再就业工作合并到劳动力调配司,失业工人处理司撤销。
(1975年9月--18年8月)
根据国务院1975年9月3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国发[1975]153号),将国家计委劳动局改为国家劳动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国家计委代管。于1979年初,经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成立福利组。1979年6月经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决定改为保险福利局。11年9月国家编委批准为保险福利司。
根据1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和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设立劳动人事部,下设保险福利局。
(1993年7月--19年7月)
1993年7月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原劳动部保险福利司一分为三,分别成立了社会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社会保险研究所。社会保险司是综合管理全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的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及职工福利等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部内社会保险行政、基金管理等业务工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全国城镇社会保险业务及基金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所主要研究社会保险政策理论问题,为决策提供帮助。
社会保险司有编制40人,内设七个处室:
1.综合办公室
负责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2.制度法规处
负责制订社会保险事业规划、改革总体方案,起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草案,负责宣传、外事和信息分析工作等。
3.养老保险处
负责制订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养老金享受条件等政策制订企业补充保险政策。
4.统筹处
负责制订社会统筹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
5.工伤保险处
负责制订工伤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伤残鉴定标准和劳动鉴定管理办法,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并制订伤残人员康复事业规划。
6.医疗保险处
制订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医疗保险合同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制订职工病假制度,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7.生育保险和职工福利处
制订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制订职工探亲假、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制订和解释工龄政策。
(19年7月--2002年)
中央政府实行机构改革,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分散在劳动、卫生、民政、体改等部门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统一起来,初步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
一、养老保险司
负责拟定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失业保险司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三、医疗保险司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四、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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