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工伤能否取得工伤损害赔偿
时间:2023-06-23 14:25:40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年前的工伤能不能索赔?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老员工因为被裁而起诉公司的案件。

沈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1995年3月,沈某在操作小型冲压机时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断。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医院治疗6个月后,沈某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此后也一直没有就工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减员工,从而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以前公司说过,我的工伤在离职时会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沈某告诉记者。可是,公司却否认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某在工作岗位受伤是事实,但是工伤补偿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应由公司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拿到工伤补助,沈某于2014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结果,工伤认定失败了。无奈之下,沈某又向法院起诉,诉请28万元的工伤补偿。

但是由于没有工伤认定,沈某诉请的工伤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故无法实现。随后,沈某又向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沈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沈某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请求按照人身损害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不按劳动争议主张工伤待遇。

法官说法:

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耀华介绍,经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已明确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故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故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无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超过认定时限将无法取得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也无法取得应有的工伤补偿金。

一、工伤认定不及时怎么办

(一)、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了解到,由于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不少单位和个人都因此受损。

广州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职工梁某于今年1月2日工作时割伤右手,单位于2月6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梁某为工伤。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梁某在1月2日至2月6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单位表示不理解。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李某的要求已经逾期。

(三)60日内会给出回复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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