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一方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进行管理。同时,还要发挥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具体措施: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物价、药品监管、医药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药店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定点零售药店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自费药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并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情况及费用发生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服务及其费用发生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及账目清单;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或要追回损失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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