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豫政〔1999〕38号、劳社部发[1999]14号、劳社部发[1999]16号。
(二)受理条件
获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材料明细
定点零售药店:
(1)文字申请书;
(2)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表格);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营业执照副本;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办理程序:单位申请—实地考察—集中研究—确定
(五)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0376-7676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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