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申报条件:
1、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并且年审合格。
2、符合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3、提出定点申请的零售药店应为上年度开业且开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
4、熟悉、掌握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零售药店,在其整改完结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办理所需证件:
1、书面申请(包括零售药店的规模、技术力量、服务能力、内部管理、申请理由及有关准备工作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供货单位及经营品种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所属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享有其它医疗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申报受理由分管人员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范围内的零售药店(医药公司)提出的欲取得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规定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实地审查组成专家小组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医药公司)进行实地审查,重点是:药品经营许可和营业许可证明及其年审材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情况、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执行国家(省)物价政策、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了解掌握、营业人员资格(执业)和培训上岗材料及其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等。
研究确认专家小组汇总实地审查情况,集体研究审定达到条件、标准的零售药店(医药公司),并组织其填写《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领导审批根据零售药店(医药公司)的申报材料、实地审查情况和其填写的《济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提出确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由局长审批。
发放证书打印资格证书,并监印发放。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纬二路70号人社局六楼
办理期限:55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每年两次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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