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对象
申请要求报定点的药店
申报条件
①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
②有健全和完善的药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品销售行为;
③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④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
⑤能保证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⑥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用房和仓储设施;
⑦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报材料
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②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品的劳动关系证明;
③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企业业务收支情况;
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⑤通过国家或省医疗监督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达标或合格验收的零售药店,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⑥零售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一年内健康体检证明;
⑦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统一颁发定点零售药品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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