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店基础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显要位置悬挂\"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铜牌,医疗保险药品的销售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店内职工熟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基本内容,能为参保人员提供《目录》药品的专业咨询,保证24小时营业服务;已进入医疗保险信息网的药店应确保参保人员能够随时持卡购药。
2、药品经营管理
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药品明码标价,不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定内《目录》药品的数量(按药品剂型为统计单位)应达到总药品量的70%-80%左右。
3、参保人员购药管理
对参保人员的外购处方药应由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不得更换品种或用作他用;医疗保险外购处方单独管理,并保存2年以上;药品发票的项目应填写齐全、严格管理;已进入医疗保险信息网的药店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外购药品的情况实施监控,准确提供各类报表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处理所存在的问题。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2]78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15日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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