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财政、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进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
2、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不定期抽查可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结果纳入年终总评。
3、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预留费用挂钩。年终考核达不到总分60%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5、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2]77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15日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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