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送交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法律效力就发生了。2、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不动产、特定动产和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其他财产。3、未登记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土地权属,依据土地权属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4、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特定动产和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确认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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