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自行拍卖原则下的司法网拍规则创新
时间:2023-06-08 10:01:04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廓清了司法权性质的法院拍卖权与商业经营权性质的任意拍卖权之间的边界,确立了法院自行拍卖原则,改变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委托拍卖原则的规定,推动了执行拍卖制度的发展。立法的修改,正本清源,回归了法院执行拍卖权的本来面目,即法院拍卖权是由民诉法直接赋予法院行使的一项独立的司法权,其他机构不得分享;也纠正了过去盛行的执行拍卖权是由商业拍卖公司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而享有的一种特许经营权的错误认识,是一个革命性的变革。

问题在于,法院如何自行拍卖?除了船舶的司法拍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专门的自行拍卖规定外,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以及财产权的执行,法院自行拍卖的程序如何设定,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各地法院的实践创新来克服规则缺位的困境。其中,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浙江法院推行司法网络拍卖,另辟蹊径,充分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网所提供的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在公开、透明、虚拟的网络空间,由执行法院主导对被执行人拥有的标准化、通用型、没有设定权利负担的动产、不动产实施司法拍卖,整个拍卖过程没有拍卖公司参与,完全由法院自行完成。这一自行拍卖创新举措,奏响了司法拍卖改革的强音,引起了法律界、拍卖界和社会大众的强烈关注,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推进自行拍卖原则的有力尝试。

在笔者看来,浙江的司法网拍,兼具自行拍卖和网络拍卖两大特点,但最根本的特质是自行拍卖,就是零佣金。法院垄断性地行使司法拍卖权,直接实施拍卖程序,而非将拍卖外包给商业公司,其目的是维护裁判权威性和执行公信力,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的同时,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简言之,通过降低执行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或者把过去转嫁给执行当事人承担的执行成本,重新回归国家负担,来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拍卖权回归法院的背后,是司法权威的尊重和国家责任的重申。

相反,法院委托拍卖之下,执行拍卖工作一概委托拍卖行实施,法院只需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剩下的工作——发布拍卖公告、竞买咨询、现场看样、竞买登记、竞买保证金的收与退、确定拍卖现场、遴选拍卖师、维护拍卖秩序、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拍卖的整个流程几乎完全由拍卖公司掌控,法院则袖手旁观,无所作为。于是,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对价,拍卖公司理所当然地收取高额的佣金。对此,人们有理由质疑,在查封、拍卖、价款分配等执行程序中,为什么拍卖可以外包给中介机构?如果允许委托拍卖,那么委托查封、委托分配价款,可不可以?如果上述执行程序都可以外包,那么法院以低于拍卖佣金的成本将执行案件全部外包给私人收债公司,是否比单纯委托拍卖,更有利于保护执行当事人?运用归谬法审视委托拍卖的妥当性,非常有趣,以之透视法院委托拍卖的本质,我们会发现,委托拍卖把一种作为司法权限存在的拍卖变成了营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方流芳教授语),实乃国家公权兑换为商业经营权后对执行当事人施加的合法的巧取豪夺。

委托拍卖制度造就了一个利润丰厚的拍卖业,成为拍卖公司一个取之不尽的滚滚财源,促进了拍卖业在中国的兴旺发达。但是委托拍卖伴随着触目惊心的权力寻租现象,法院与拍卖公司产生了新的利益链条,暗箱操作不减反增,司法拍卖成为司法不廉乃至司法腐败的高危领域。而浙江的司法网拍,完全排除了拍卖公司的参与,切断了法院与拍卖行业的利益链条,没有了寻租空间,法官也就没有了涉嫌腐败的可能。这一点,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价值高的财产必须由执行法官直接拍卖的原因所在。

浙江的司法网拍还原了法院拍卖的本来面貌,旁落的拍卖权回归法院,意味着执行法院在自行拍卖中要承担更多的职责和使命,拍卖中大量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由法院完成。笔者注意到,在网络自行拍卖程序中,拍卖前市场调研,筛选适合拍卖的标的物,全面调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制定视频资料、拍卖计划,设计和发布拍卖须知、公告,接纳竞买登记,接受电话咨询,组织看样等拍卖保障性工作,均由法院完成,由此给法院带来繁重的工作量。因此,通过采用集约化的工作方式,建立工作模板,提高拍卖保障工作的效率,来应对自行拍卖下法院工作量激增的现实,北仑法院的经验值得借鉴。

浙江司法网拍的另一特点是网络拍卖。依托淘宝网平台进行的司法网拍,将拍卖标的、交易规则等信息全部公开上网,保证了信息的准确、及时、公开。相比于传统的现场拍卖,网络拍卖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相对固定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受关注程度更高,拍卖公告的效应更好,可以突破纸媒公告的地域限制,吸引全国范围的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二是获得技术支持的网络空间可以容纳更多的竞买人,突破了现场拍卖中物理空间的限制。三是竞买人信息具有保密性。竞买人向网络系统提交报名信息时将随机获得一个代号(一个字母加四位数字),全程以代号参加竞买。竞买人仅能在拍卖页面上看到他人的代号及出价,而无从知晓其他人的信息。这可以排除拍卖中的人为因素,有效杜绝竞买人之间串标、压标等恶意干扰竞价的行为。四是司法网拍可以设置较长的竞价周期(如20个小时),以及激励竞买人竞价的自动延时功能,保证了竞买人的广泛参与,提高了拍卖物的成交率和溢价率。五是拍卖过程具有空前的公开性和参与性,竞买人随时都能够了解竞价进程,看到其他人的出价,也可以在法院拍卖公告载明的竞价周期内,随时自由地参与竞价;全部拍卖过程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公布、记录,任何人均可以随时上网查询。可见,司法网拍将过去远离公众、具有神秘色彩或者暗箱性质的执行拍卖行为,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去监督司法拍卖。

与网络拍卖的联姻,使得法院自行拍卖规则的创新,可以更多地依赖于网络拍卖的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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