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随意变更吗?
时间:2023-05-02 17:04:06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顾]

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他在公司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这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他的收入约为2800元。但不久前,该单位销售部一名员工离职,因此该单位提出,李某的职位应改为业务员,其工资也应改为1000元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波动。李说他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不适合做销售,调职应该协商。不过,不管他是否同意,公司都会发出通知,宣布他的职位将改为业务员,双方将发生纠纷。李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上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李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合同内容后仍不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合同履行前,就修改、补充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充分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法律原因。另外,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双方各执一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方改变单位是无效的。来自《北京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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