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所有权的间接损失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间接损失的特征包括:
1.不是在财产侵害发生时就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
2.尽管不是一种现实利益,但是所谓的“未来可能性”是有实际性的,不是随便假设的。
3.间接损失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是基于当下的直接损失所能影响到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主张为这次财产侵害的损失。
二、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财产权的内容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物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债权性财产权比如损害赔偿权等。公民个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财产权利可以抵押吗
财产权利是不可以抵押的,可以出让的权利为债务担保的,要采取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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