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市根据《关于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增加143元,三级伤残增加137元,四级伤残增加13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六级伤残增加110元。上述人员在这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3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增加4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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