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3.按职称调整
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180元的调整到118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626元的,调整到62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669元的调整到669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全文8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