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2008年)
时间:2023-07-02 19:44:10 3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甘肃金昌市:2008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市根据《》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本次调整

甘肃金昌市:2008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市根据《》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增加143元,三级伤残增加137元,四级伤残增加13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六级伤残增加110元。上述人员在这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3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增加4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以上所需资金来源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发生的工伤,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发生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已交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经费,按移交协议的经费来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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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失业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将由现行的2500元调整为3500元,一次性怃恤金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1750元,调整后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不变。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经职业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补助标准为300元/人;就业率达不到50%,按实际就业人数补助,标准为400元/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调整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证明),按每人15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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