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08年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时间:2023-07-02 19:26:07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8〕54号)

各区劳动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

根据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3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3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89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2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1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08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1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调整职工工伤待遇

日前,江苏连云港市对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2005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领取定期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人员,只调整生活护理费,养老金按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由于2004年度连云港市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为15.25%,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2%,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104。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执行时间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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