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8〕54号)
各区劳动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
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按照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43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16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3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89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62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1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08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1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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