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3.26元、每月不低于545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3.47元、每月不低于58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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