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7〕156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上述两项工伤待遇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2010年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额度: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39元。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实际金额达不到每月743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557元的补齐差额。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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