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7年度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情况
时间:2023-07-02 20:01:37 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46号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7号文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为=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由于2011年上半年定期待遇发放工作已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定期待遇或需补发定期待遇差额的,将统一在2011年7月核发。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201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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