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因工死亡
为进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额度: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39元。
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实际金额达不到每月743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557元的补齐差额。
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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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0〕3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9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50元,三级伤残240元,四级伤残23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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