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知识延伸——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父母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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