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卫生部、财政部(80)卫计字第56号、财事字第101号“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关于心脏起搏器报销问题,企业单位可自本文到达之日起执行。
附: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给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的批复(摘录)
二、关于心脏起搏器报销问题,我两部在复黑龙江省卫生、财政局请示时,曾提出不能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但是,根据各地反映,经我们研究确定,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且由医院安装在病人身体上的国产起搏器,可以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果装配经批准由国外进口的起搏器,只能报销国产相似类型起搏器最高价格的费用,其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这项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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