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出让决定规定的开工开发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始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开始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量三分之一以下,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25%以下,暂停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年内,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增闲置土地管理,闲置两年的土地可免费收回。二是企业闲置土地和厂房如何补偿政府。土地闲置费征收的具体标准如下: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土地闲置费标准如下: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总出让金的0.8%;
3。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土地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总额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0%。(2)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闲置土地,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累计征收时间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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