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如下:
1、对呼吸系统的危害:当粉尘落于鼻、咽、气管、支气管时,尤其是尖锐的粒子,如玻璃、石英、钢铁、青铜、硅石等粉尘,常能损伤呼吸道黏膜;
2、防范措施:以低粉尘、无粉尘物料代替高粉尘物料,以不产尘设备、低尘设备代替高产尘设备,这是减少或消除粉尘污染的根本措施;密闭尘源。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或将敞口设备改成密闭设备,这是防止和减少粉尘外逸,治理作业场所空气污染的重要措施。
粉尘的定义如下:
1、粉尘,由自然力或机械力产生的,能够悬浮在空气中的固态微小颗粒。在除尘技术中,一般将1到200微米乃至更大粒径的固体悬浮物均视为粉尘;
2、气溶胶,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范围一般为0.001到1000微米的固体、液体微小粒子形成的溶胶状态分散体系;
3、总粉尘,简称总尘,指用直径为40纳米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到的的粉尘;
4、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指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
5、总悬浮颗粒物,能悬浮在空气中,直径小于100微米的颗粒物;
6、其他如PM2.5、PM10、烟、霾等颗粒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粉尘危害分级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分级监察工作,督促有生产性粉尘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尘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切实控制并逐年减少粉尘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除矿山开采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产尘单位必须每年按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次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结果分别同时报送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应对产尘单位报送的分级结果的10-25%进行抽查,并将原报告及抽查结果同时报送市劳动人事局、市经委和市总工会。
第五条产尘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由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或经市劳动人事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分级检测。
第六条对已开展过粉尘危害分级的单位,由市劳动人事局核发“粉尘分级登记证”,详细记录每次分级结果和监察意见,凭登记证办理有关劳动业务(岗位补贴、保健补贴、工龄计算等)。
第七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产尘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市劳动人事局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律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四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认可制度。产尘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市劳动人事局和市标准计量局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次。
第九条经检测分级,粉尘危害达到、级的产尘单位应列为治理重点.对达到级的,必须在—年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性。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劳动人事局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其停产整改。
第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产时必须由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产尘单位的粉尘危害状况,应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因素列入考评指标。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产尘单位,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会同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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