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意定监护的适用情形
意定监护适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其近亲属、其他监护人等人协商一致,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有被监护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聋哑人、醉酒的人、一时心神丧失的人不属于被监护人。侵害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律规定的标准、方法来加以判断。
(2)须实施侵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只有存在监护关系,才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区分。
(3)被监护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须是他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如果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利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因法律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识别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其“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是第三人的侵害行为,而不是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监护人因此不承担责任。
(4)须被监护人实施了对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被监护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被监护人致害行为的客观特性,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致他人损害,比如被监护人因正当防卫伤及侵害人,监护人无需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被监护人在实际上有无识别能力,不影响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须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实。
3、被监护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受有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监护人有过错。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即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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