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规定
时间:2023-03-02 18:22:30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承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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