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征收的政策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1:13:05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温室建在农用地上,温室用地本质上是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的所有者;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经安置人员同意的人员。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公布各市县统一的年度产值标准或区域综合征地地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全省各县(市)耕地年统一最低产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通知指出,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按统一年产值法定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能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为30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依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实施征地补偿。对于征地区综合地价的制定,通知指出,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内各县(市)征地区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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