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诉讼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我民事诉讼第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据情节轻重予罚款、拘留;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院审理案件;
(二)暴力、威胁、贿买阻止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财产转移已冻结财产;
(四)司工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行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五)暴力、威胁或者其阻碍司工作员执行职务;
(六)拒履行民院已经发律效力判决、裁定民院前款规定行单位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罚款、拘留;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恶意诉讼处罚的标准
实际上就是法院认定恶意诉讼行为事实成立的标准,必须把握三个要件: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事实清楚的标准。在主客观相互统一,事实清楚而且不能被证伪的情况下,法院才能采取处罚措施。
1、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为提起恶意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恶意。恶意可能包含两种意思,一是指无正当理由故意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二是具有不正当的动机。可见,恶意包含了行为意思上的违法性和目的意思上的不正当性,是主观过错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诉权或无正当理由仍提起诉讼,诉讼程序的启动缺乏合理的事由,当事人对该诉讼要件的欠缺是心知肚明的,让程序的启动具备了违法性要件;当事人启动程序是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许是为了损害他人财产,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等,且当事人对不正当目的的期待是通过积极的违法诉讼行为表现出来的,并非是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这种恶意同样可以表现在被告一方的积极抗辩上。
2、客观标准。
恶意诉讼仅从主观状态判定会陷入形而上学的处境,对其界定还需要考察外在的客观行为,即恶意诉讼的行为方式。行为是人内心主观状态的外在表现,是主观状态支配下的行动结果,这里需表现出某种非法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但主要是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恶意诉讼的界定应坚持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标准。只注重主观状态,将会导致主观标准扩大化,人们因为害怕被定性为恶意诉讼而放弃起诉,妨碍了诉权的正当行使;只注重客观行为,就会缺乏恶意诉讼的心理要素,同样不能成立,比如当事人虚构的事实与诉讼标的毫无关系,不是争议的焦点。所以,恶意诉讼的法律界定应是“恶意”和“非法诉讼行为”结合下的产物。
3、真实标准。
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应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一定要事实清楚。任何处罚都要基于违法行为事实,对事实的认定都是允许证伪的。这也是认定事实的基本方法。一方当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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