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按照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人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在实践中,通常有几个不同的概念,即“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有薪工资”和“应付工资”。雇主在计算工资的方式上也有问题,损害了工人的利益。该条规定,月工资应根据应付给工人的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人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则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李于2009年6月1日被高唐县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为:基本工资800元+奖金+津贴+补贴。2011年1月,该公司以订单少、利润低为理由要求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以协商一致方式终止,但双方在经济补偿金额上存在争议。李认为,公司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支付平均总工资2个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00元,公司应支付420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方认为,当地最低月工资800元,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1600元是合法的。双方未能通过谈判达成协议。2011年3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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