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时间:2023-02-04 19:20:02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就是指工伤评残,又称劳动能力鉴定或称劳动鉴定,广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则不仅限于工伤鉴定,还包括其他行业的此种鉴定,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保险、伤害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劳动能力丧失或下降。不同行业对鉴定的要求有所不同,也都有各自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一点,在鉴定中务必加以注意。

一、工伤由什么部门来鉴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应该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当职工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时,用人单位应该收集好相应的材料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若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为工伤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应该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一方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1、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2、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3、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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