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
时间:2023-07-21 19:40:10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如果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当事人已经向人民大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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