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不同的。关于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仲裁法只规定了仲裁财产保全,未对仲裁前财产保全作出规定,所以就应该严格依法只允许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不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第二种看法认为,仲裁法对仲裁财产保全虽作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而仲裁机构又没有裁定权,只有提交权,环节多,拖时间,与仲裁省时相悖,主张让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这两种看法,我们认为是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对实践中的问题了解不够所致。应该依照仲裁法和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规定的精神,理解为仲裁财产保全包含仲裁前财产保全,仲裁前保全是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与立法精神并不相悖。至于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在修改仲裁法的时候,应该授权仲裁委享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但执行权依然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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