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KTV遭索赔
时间:2023-06-08 16:53:05 2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2009年,该协会委托公证处对深圳市某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其KTV营业场所公开使用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该协会管理的《大海啊故乡》、《一封家书》、《小芳》、《牧羊曲》、《渴望》等5首音乐作品侵权情况进行摄像,并进行了公证。

随后,该协会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未经作者或该协会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每首歌曲1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共计8万元。

一审判决每首歌赔偿5000元一审开庭时,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宝安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王立平、李春波等上述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授权该协会管理上述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并有权以该协会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某公司将涉案歌曲收录于其数据库中,通过其点唱机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或观看服务,其行为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势的公开表演。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即进行营利性表演,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该院酌定某公司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5万元,同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KTV不服提起上诉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相关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这些合同都是上世纪90年代签下的,3年期满后著作权人是否提出了书面异议?这点不得而知。不能认为该合同目前仍有效,法院应对此进行调查。

该公司还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KTV经营者,根本没有注意到KTV播放系统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也从未通过任何形式通知该公司有关使用其管理的音乐著作权费用问题,其没有尽到合理通知的义务,KTV不知道该向哪家机构缴纳所谓的使用费。现在KTV业务逐渐萎缩,每首歌曲都支付如此高的版权费用,最终结果是整个行业难以为继。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则认为,目前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全部有效。如果某公司对此有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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