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a公司董事,在a公司任职期间,李某又在自己亲戚开办的b公司任总经理。而b公司与a公司系从事的是同一行业。李某将a公司的所有经营手段,包括市场推广计划等都全套搬到b公司。使b公司从一家小公司发展成与a公司相抗衡的公司。a公司发现李某的行为后,要求李某将其在b公司的所得上交a公司。李某表示不解。
律师点评:《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要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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