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防治血吸虫病,政府要把防治血吸虫病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如果防治不力,造成血吸虫病流行,负有责任的政府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防治血吸虫病的职责,包括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将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纳入工伤范围等。
此外,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而患上血吸虫病的,政府也要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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