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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