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将管理用房挪作他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是什么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规定具体如下: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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