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1、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不可以改变用途。
2、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的行为构成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有哪些
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包括:
(1)小区内道路、场地;
(2)小区内共用绿化;
(3)物业管理用房;
(4)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5)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若有);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7)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8)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
2、小区共有部分及相应设施设备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建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共有收益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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