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下列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六、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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