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认定标准是什么?
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认定标准有用人单位的内部架构中已经并不存在劳动者原来所任职的岗位及相关部门,则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无实际意义,也不符合客观情况。或者有员工的能力不满足现在的岗位要求等。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张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需要结合案件实际进行综合判断。
1、客观方面:
1)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2、主观方面:
1)双方之间是否完全丧失互信基础;
2)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否已经完全不可调和,继续履行是否会再结仇怨;
3)是否完全不具备继续履行意愿;
4)其他应该考虑的不能履行因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意思是,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性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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