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电梯有顾客摔跤,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如何适用
1、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
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如损毁他人财物。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如《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过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是否产生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法院审判、调解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3、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这里的损害也是一个广泛概念,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4、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玩密室逃脱被吓到昏迷住院,商家要负责任吗
近日,广西南宁一12岁男孩在一商场玩密室逃脱时,由于场景过于恐怖和血腥,一度造成孩子惊恐过度昏迷,幸好被出租车司机及时送到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确定孩子为受惊吓过度,需要在医院接受4天的治疗。
该案件中,商场要不要负责任,主要看商家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商场在孩子出现惊恐过度后,有没有及时停止游戏的进行,对孩子进行救治,排除孩子的恐惧,如果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要承担责任。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商场摔伤该如何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若是因为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一点前提,那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商场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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