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在判断过错性质和程度后,给商场相应的责任需承担。具体而言,如果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等,那么商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负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过错性质和程度后,相应的责任需承担。
若是因为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等,那么商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是否需承担顾客摔倒责任?
商场是否需承担顾客摔倒责任,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如果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那么场所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具有责任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购物环境。如果商场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的湿滑物品,或者没有在门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导致顾客在购物过程中滑倒受伤,那么商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商场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比如没有认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顾客的投诉,那么商场也可能会承担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顾客在商场中受伤,建议及时与商场管理人员沟通,并向商场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等,以便商场及时采取措施,减轻责任。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需要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如果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顾客在商场中受伤,建议及时与商场管理人员沟通,寻求法律帮助。
商场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判断过错性质和程度后,相应的责任需承担。如果商场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若消费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如果商场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等,那么商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商场中受伤的顾客,建议及时与商场管理人员沟通,并向商场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商场及时采取措施,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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